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是指国家民委、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确定的生产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企业。
其申报条件为:
(一)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须诚信守法、运营规范,有健全的财务、会计核算制度,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,偿还贷款 有保证,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产品辐射范围。
(二)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符合《目录》要求,企业中少数民族职工占有一定比例。企业生产和销售《目录》商品,不低于该企业总生产、销售量的10%。
(三)清真食品类定点生产企业,必须是当地民族工作部门认可的、具有“清真食品”生产经营资格的生产加工型企业法人。
(四)民族成药类定点生产企业的确定必须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有关规定,并取得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确认。
(五)属于集团公司的企业,只能上报集团公司中具体生产特需商品的法人企业。山东省区域内具体生产特需商品的集团公司下属企业无贷款资质,可以申报具有贷款的集团。
(六)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,必须有所生产《目录》商品的展示室(陈列室、展示柜)。